當對犯規、被擊倒之瓶或死球提出抗議,而執行裁判無法立即解決時,必須讓該運動員投臨時性的一個球或一格球,以供裁決時使用。(1)一名運動員對該格的 第一次投球或 第十格全中後的 第二次投球出現爭議時。a.無論運動員是否犯規,該運動員必須完成這一格的投球,並繼續完成臨時性的一格投球。b.如對認為不合法擊倒之瓶有爭議,該運動員必須完成該格的投球後,再將瓶重新排列,再投臨時性一球。c.如遇是否為死球的爭論,該運動員應完成該格的投球後,再投臨時性一球。(2)如抗議是針對該格的 第二次投球或 第十格的 第三次投球,運動員應投臨時性的一球,這時瓶的數量及位置應與其 第二次投球時瓶的狀態相同。但如是不是死球的爭議,則不必做臨時性投球。 |